龙门县工商局

中  文  名:龙门县工商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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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        址:环城东路4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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邮编:516800

工商局简介

  机构概况编辑龙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,是主管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,为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的直属机构,正科级单位。县局机关现有8个股室,1个直属行政单位,3个事业单位,7个基层工商所,在职干部职工120人。

  职能职责编辑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、和规章制度。(二)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、个人的登记注册,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,审定、批准、颁发有关证照,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。(三)依法组织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行为,查处垄断、不正当竞争、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,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。(四)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,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,组织查处假冒伪劣商品行为,受理消费者申诉,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,保护经营者、消费者合法权益。(五)承担监督管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,组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。(六)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,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,协调打击传销联合行动。(七)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与监督;监督管理电子网络经营行为。(八)查处商标侵权行为,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,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刷;指导商标代理机构工作。(九)组织管理广告审批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,指导广告审查机构的工作。(十)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,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,指导办理合同鉴证,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,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。(十一)监督管理经纪人、经纪机构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。(十二)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,组织管理拍卖行为。(十三)对企业名称,驰名和著名商品特有的名称、包装、装潢,商业秘密,商标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。(十四)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、个人合伙、私营独资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。(十五)领导全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业务、行政、人事、财物等工作;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和协会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。(十六)承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所在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[1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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